一、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固定。从我市查处的案件情况看,犯罪主体一人为杞县民政局光荣院院长,一人为杞县民政局光荣院副院长,一人为开封市郊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其余六人均为具体经手财务的人员,都是会计或主管会计。
2、作案时间持续较长。会计是领导和群众比较信任的人,所以他们的岗位相对稳定。由于长时间的人员不交流,他们了解民政部门在发放的各种社会救济金过程中的漏洞,他们一次犯罪没有被发现,就会无所顾忌地开始下一次的犯罪。在兰考县某民政所会计赵某贪污一案中,其冒领已故退伍复员军人优抚款的犯罪过程则持续3年以上。
3、作案手段隐蔽。民政部门人员贪污退伍复员军人补助费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瞒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虚报假名或继续上报已故退伍复员军人名单骗取退伍复员军人补助费进行贪污。有的甚至和已故退伍复员军人的亲属合伙骗取补助费。对于这种情况,对已故人员亲属来说,是白得的,所以也不可能主动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反映,已故的人没有机会为自己申辩,这也是民政助理贪污退伍复员军人补助费难以发现的一个原因。如兰考县某民政所会计赵某贪污退伍复员军人补助费一案,就是采取虚报、瞒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继续上报已故退伍复员军人名单骗取退伍复员军人补助费进行贪污。
4、涉案金额大。退伍复员军人的补助费并不高,但由于虚报冒领的对象较多、时间较长,所以涉案金额较大。
5、共同犯罪较多。在我市办理的6案9人中,其中有2案为共同犯罪,且均为民政局部分领导与会计合谋。群体效应来源于权力效应,来源于权钱交易形成的犯罪网络。窝案串案的形成还有一个原因,主要领导腐败导致下属纷纷效仿,结果“全军覆没”。
这种“群体效应”是腐败在深层次蔓延的体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往往会严重影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稳定和发展。这种现象足以让人警醒: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捉住一个,就能逮住一窝。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从客观上分析,和所有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样,他们在客观上都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共性:社会不良风气大大影响了这部分人本来就相对薄弱的心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不起形形色色诱惑带来的考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在错误意识的支配下,自然出现了一些“近水楼台”的现象。
2、管理乏力。乡镇民政工作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模式,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出现“两管两不管”的空档,为一些利欲熏心的民政工作人员非法攫取国家专项补助费留下漏洞。
3、制度不健全,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民政所在退伍复员军人发放过程中,同样没有一套严格的发放制度。民政部门定期按着乡镇民政助理上报的人员名单拨款,是否真的发放到位,没有相应的制度制约。
4、缺少有效监督,为弄虚作假铺平了道路。民政所会计之所以能够贪污退伍复员军人,而不易被人发现,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此缺乏应有的监督。退伍复员军人的补助费是由民政部门定期定量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然后由乡镇民政助理负责发放。对局外人来说,对这种资金的运行情况毫不知情。民政局无从监督、乡镇认为资金是民政部门定人定量拨付的,也不想监督,从而使民政助理发放退伍复员军人补助费的过程形成了监督空档。
5、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院长、科长负责制不等于个人专断,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难免走向腐败。
三、预防对策
1、加强素质教育。各单位应把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搞好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开展有针性的警示教育,切实增强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意识,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夯实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职责意识。管好用好各项社会救济资金,让社会救济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2、强化规范管理。民政系统对享受各种社会救济资金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济对象的有关情况及资金发放、领取的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采取一人一档的方法,建立档案。
3、阳光运作,接受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要上下联合,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发放情况,在乡镇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沟通,定期审核。民政部门与乡镇党委及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要对享受社会救济金的对象严格进行审核,对乡镇上报的救济对象,要有当地户籍管理部门证明,人员防止虚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