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成为各级党委的中心任务。2003年以来,济源两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依法打击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发展、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重视查办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扶贫开发、退耕还林、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和环节中的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把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既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一、2003年以来济源检察机关查办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五年来,两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公平正义无大小”的观念,对发生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无论案值大小,都高度负责,认真办理。既保障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又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济源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九大特点
1.从涉案罪名来看,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多。
2.从涉案人员的身份来看,村支书、村主任和会计等村财务人员居多。
3.从涉案人员的年龄来看,41岁至60岁是涉农贪污贿赂犯罪高发年龄段。
4.从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来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较多。
5.从涉案款物的来源来看,移民补偿款和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款居多。
6.从涉案金额来看,涉案金额较大。
7.从作案手段来看,贪污犯罪的案件多采取的是虚报房屋数量、投亲靠友人数等方式冒领移民款,或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等手段,而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则多采取挪用公款归个人、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个人谋取私利等方式。
8.从发案态势来看,涉农贪污贿赂犯罪仍呈现高发态势,对此类案件查处的力度不能削弱。
9.从案件的诉讼结果来看,被判处缓刑的案件较多。
10.某些村庄贪污贿赂犯罪高发,村支书、会计、村长一窝端的窝案和串案较多。
三、多策并举,遏制和减少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因此,在惩治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也是一项极为重要和刻不容缓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健全村(居)委会的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财务管理混乱是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温床。只有通过多种方式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首先要继续坚持村务公开等制度,要做到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要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上墙,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支两委的工作。其次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帐乡镇代管等制度的作用,同时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同时定期审计涉农资金,指导和监督村(居)委会做好财务工作。
二要加强涉农资金的管理。涉农资金是党和政府支持农业、关注农村、关心农民的政策扶持资金。如果管不好涉农资金,各项惠农政策的执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农民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如果涉农资金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制度不健全,不但容易滋生涉农贪污贿赂犯罪,而且也会严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健康进行。一要涉农资金要专账管理,严格涉农资金的审批支付制度。二要权选好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分设相互监督制约。三要加大对涉农资金的审计力度,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
三要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素质。农村干部文化程度低、法律观念淡薄是贪污贿赂犯罪高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的素质,首先要加大对村支书、村长的任职培训力度,培训中要将法律知识的培训作为重中之重。其次要搞好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村务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三要建立选派优秀的大学生担任村官的制度。通过大学生村官,提升村支两委的文化水平,更新村支两委的发展观念。
通过以上三项措施的采取,要着力构筑起村干部不能犯罪的牢固防线。
四要认真搞好“一岗双责”工作,实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反贪办案部门,要在严肃查办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通过发检察建议、举行村民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查找涉农资金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督促有关部门健全有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二要注意经常性组织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服刑人员举办报告会、参观职务犯罪预防基地等活动,对村干部进行警示预防教育,使村干部不想犯罪。
五要加大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又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进行。目前涉农贪污贿赂案件缓刑适用比例较高,削弱了使得犯罪成本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审判机关要正确掌握和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对利用职权截留、挪用、侵占国家涉农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征地补偿资金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各项农业救济款物,侵占农村集体和个人财产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要求坚决依法惩处,全力维护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使村干部不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