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青春年华,大家自然就会想起“朝阳、未来、栋梁”等字眼。但是,在我们的身边却出现了这样一些打工的青少年,他们由于早年辍学,大都没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在社会上他们很难找到自己理想的工作。他们又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为了生存铤而走险,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报道:新华网河南频道记者:杨静 杨琳

 编辑:穆晓莉  游黎   美编:王晓飞   


出租车司机 艾少波

2002年7月24日晚,天荣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艾少波像往常一样,开着自己的面的车,在郑州市金水区的大街小巷来回穿梭,希望能拉上几名乘客,早点回去休息。11点多钟,他开着空车转到了郑汴路。当时路上没有路灯,艾少波模模糊糊地看见有三个人在远处伸手拦车,他以为是乘客,便急驶过去。

出租车司机 艾少波:当时是115分,我由西往东,走到这个地方,他们三个撑一下手,拦住我的车,他说到马庄。

解说:三个人上了车后,司机艾少波才看清他们的,年龄大约都不足20岁。令人奇怪的是,他们个个神色紧张,一路上很少说话。

   出租车司机 艾少波:走到马庄,我停住车,我说到了,他们说过铁路再走一段,走到这个地方他用手指着说,往里面拐。我说我不拐,当时已23点多了,路道很背,天很黑、我不拐。我说晚上我们都不下公路。

     解说: 这三个乘客到了目的地,并没有下车的意思,反而要求拐进一条无人的小胡同。艾少波顿时起了疑心,觉得这三个人用意不善,便拒绝送他们去。但是这三个人却以司机没有把他们送到目的地为由拒绝付出租车费。眼看天色越来越晚,艾少波只得不收车钱,求他们下车。 


瘦瘦的青年把车钥匙拔了
出租车司机下车报警

出租车司机 艾少波:当时我有点气愤,所以我调头,他们三人也没有下,一个黑黑的、瘦瘦的青年把我的车钥匙拔了。我说,拔钥匙干什

么?他说,你怎么朝回走?我说,你不给我钱,我不往回走。

解说: 三个人拔掉出租车钥匙的反常举动,引起了艾少波的警惕。眼看着郑汴路上的行人越来越少,艾少波不敢再逗留下去,他只得拉着这三个人又调头往东慢慢行驶。这时,其中一人说,要去陇海路上的客技站找一个朋友,要求送他们去客技站,如果找到朋友就付钱。

出租车司机艾少波:到了客技站的时候,他也没有说停车,我就顺着客技站下了立交桥,我问他去哪,他还说去客技站。

解说:此时艾少波发现,出租车已经开过客技站很长一段时间,而这三个人却根本不知道客技站在哪儿,显然是在兜圈子,磨时间。已经有所警觉的艾少波,一边试探着问这三个人客技站的具体位置,一边不露声色地沿着洁云路往前走,寻找机会求救。

出租车司机 艾少波:开到南三环时,我看到很多出租车就准备停到出租车旁边,准备叫喊,这时我又看到南三环上有110巡逻车,就开过去了。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侦一大队副大队长程志奇
巡警上车将这三个人制服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侦一大队副大队长 程志奇:  当时我们夜巡民警开着车正在转盘西南侧,按照日常工作正在巡逻待警。从洁云路过来一辆黄色面的车,直接冲着我们巡逻车就过来了,从车上下来一个司机,很匆忙,下来就说,有人要抢我的出租车,我们民警赶快上去问人呢,他说人还在车里。

解说:接到报警后,110巡警迅速冲到车上,很快将这三个人制服,并从其中一个人的身上搜出一把长三十多公分的管制刀具。之后,经过审讯,三个人对自己计划抢劫出租车的行为供认不讳。20来岁,正值青春年华,也许在他们没有走上犯罪道路之前,等待他们的可能是灿烂的明天,然而是什么原因使这些还被称为“大孩子”的青少年去抢劫呢?

       主持人:经过民警询问得知,三名犯罪嫌疑人袁军宝、袁军营、袁军涛是叔伯兄弟,今年都只有20来岁。几年前,三人结伴从老家开封杞县来到郑州打工赚钱。他们平时生活居无定所,常常是白天到处找活干,到了晚上就睡在马路边或者立交桥下面。几年来,他们从未挣过大钱,有时连最起码的衣食都难以维持,于是袁军宝想出了一个“挣大钱”的办法。

犯罪嫌疑人 袁军涛:  当时想劫出租车司机要点钱,搞点路费回家,在郑州工地上没找到活。

犯罪嫌疑人 袁军营: 一开始俺想回家,没有钱了,当时喝酒喝多了,没有想那么多,只想抢点儿钱回家。  

解说:袁军营,今年刚满20岁,但是他已经在不同的建筑工地上工作了六、七年,而他每天都要工作十几个小时,掂几十斤重的水泥。过重的体力劳动,常常累的他腰酸背痛,而一个月的工资却仅有三、四百元钱。

从其中一人身上搜出的管制刀具
他们整日辛苦劳动,也难过上稳定的生活

犯罪嫌疑人 袁军营:上学上到初二,因为跟不上课,就不上了,就出来打工。

记者:都到哪里打工?

袁军营:运河过沈丘、郑州。

记者:在工地干什么工作?

袁军营:搞建筑。

记者:在工地干什么工作?

袁军营:掂泥。

    解说:与袁军营经历相同的袁军涛,从十三、四岁辍学以后,就出来四处打工。由于他没有文凭,也没有手艺专长,只有去建筑工地找些粗重的活儿干。但是,即使是在哪里,这些活儿也可能很快被人抢去。

记者:平时干活儿辛苦吗?

犯罪嫌疑人 袁军涛:辛苦。心里有什么想法?想多赚点儿钱,为家里急,家里欠人家钱呀。

    解说:袁军涛告诉记者,他们整日辛苦劳动,也很难过上稳定的生活,常常因为挣不来钱,连生计都难以维持。有时,他们在建筑工地上干活,由于没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作保障,工地负责人少给工资或者不给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生活一直很紧迫。7月24日,袁军涛和袁军营因为手里没钱,决定回老家。于是,两人找到了在郑州打工的哥哥袁军宝,想筹借点儿路费。
犯罪嫌疑人 袁军营:袁军宝说,我给你们想个法,劫个出租车,抢点儿钱,想走的走,不想走的在这儿,俺俩说中。


犯罪嫌疑人 袁军涛
犯罪嫌疑人 袁军营
袁军涛对此事深感后悔

记者:当时心理怎样想?

袁军营:想抢个二、三十块钱,背着行李就回家。

记者:当时你不知道这抢劫是犯罪?

犯罪嫌疑人 袁军涛:不知道,因为没有干过这个。

解说:就这样,急需用钱的袁军营和袁军涛,与袁军宝一拍即合,三兄弟决定一起抢劫出租车。当天晚上七点多钟,袁军宝等人来到凤凰台,在一家小饭店里,三个人一边计划着如何动手,如何分工,一边喝着酒,壮壮胆。

记者:当时商量着怎样去抢出租车?

犯罪嫌疑人 袁军涛:找个出租车司机,让他开到没有人的地方,用刀指着他,让他拿钱。

记者:当时是怎样分工的?

袁军涛:袁军宝在前面,用刀指着司机,袁军营抓住他,叫我去掏钱。

解说:袁军宝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抢劫计划能够成功,吃过饭以后,三个人掏出口袋里仅有的20多元钱,决定去买一把刀。

记者:你们什么时候买的刀?

犯罪嫌疑人 袁军涛:喝点酒,喝的差不多,然后才出去买的刀。晚上8点多买的,在红旗路上买的刀。

犯罪嫌疑人 袁军营:想吓唬吓唬司机。十一点多上了郑汴路,劫了一个黄面的。

解说:袁军宝三兄弟自以为计划严密,没想到做贼心虚,他们的言行还是暴露出了破绽,一上车,便引起了司机的警惕。虽然他们几次兜圈子,诱司机入套,但最终把自己送上了警车。

犯罪嫌疑人 袁军涛:想起这个事就后悔,在家与都没吵过架,我也想知道这个事情判几年,非常后悔。

袁军营:出去后,去打工,自己不再干坏事,我也会去阻止。因为干坏地给自己家人带来很多麻烦,对社会不利。

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侦一大队大队长 马九嵩:针对这起案件,三个罪犯属亲兄弟,机构比较严谨,团伙犯罪,案件一旦发生,很难破案。罪犯得手,轻则出租车司机钱财被抢,重则司机受伤和被害,这样会给司机和家属带来很大的痛苦,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坏的影响。

解说:从袁军宝兄弟犯罪一案,我们了解到:随着城市的发展,近几年,郑州市15岁到20岁的打工人员越来越多。有这样一组数据显示,郑州市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70%是外来打工人员所为,而在这70%当中,15岁到20岁的青少年占70%。因此,如何正确引导年青的打工者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用工部门如何依法严把用人关;社会上如何建立收费低、见效快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班,从而降低犯罪率,应该值得我们去关注。为此,我们请来了郑州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候宗源先生。

主持人:您能不能给我们分析一下,青年打工者他们自身存在哪些特点?

    候宗源教授:  我觉得青年打工者有以下几个特点,年龄小,文化素质比较低,法律意识水平低,从案例里看,有的人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儿法律意识;再一个,身独能力差。所谓身独,就是独立处在一个环境里面,理智、审慎判断社会环境和适应环境的能力差。

主持人:他们现在的特点造成的就业现状什么样呢?

    候宗源教授: 盲目,盲目的外出打工。再一个,分散,个别的,不是有组织的,有领导的,而是各自为政。这些人到城市里干的活,是最脏、最累、最重,工作时间很长,完全不顾《劳动法》规定,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而且工资很低,还没有保障。所以这些就业特点存在很多隐患。

犯罪嫌疑人被看押
候宗源教授接受采访

主持人:  那么它存在的隐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

候宗源教授: 居无定所,食无定食,饥一顿,饱一顿,如果长期找不到活儿,生活又没有来源,就去偷、抢,走上犯罪道路。

主持人:不可否认的是,他们这部分人给咱们社会创造了一定的财富。

候宗源教授: 对。

主持人:社会目前对他们的利益有没有建立什么保障体系呢?

候宗源教授:他们的劳动应该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但是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保障体系很不完善。

主持人:从目前这种现状来看,对于保障这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降低犯罪率,您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候宗源教授: 一是思想上要重视;建议是加强管理,加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要让他们切切实实的起码要完成义务教育,再一个要对他们进行培训,培训后有了技能,同时还有法律意识的培训。特别是对他们进行《劳动法》教育,让他们在劳动的时候、打工的时候,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尽自己的义务,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