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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2008-07-23)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200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济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居民),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建立,坚持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贴、集体适当补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缴费水平与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全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养老保障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原则按年度缴纳。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算术平均数。参保人员可在3%、4%、5%……20%、21%、22%中任选一个作为当年度的缴费比例。

    有条件的社区或村(居)委会,可给予本集体组织参保人员适当补助,用于冲抵个人缴费部分。

    第六条 被征地居民按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在16%、17%、18%、19%、20%、21%、22%中任选一个作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或土地补偿费中解决。

    安置补助费或土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的,可降低缴费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3%;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第七条 参保人员缴费时,财政按参保人员当期缴费额的40%建立财政补贴账户。在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时,财政补贴账户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有赡养和抚养关系的城乡居民具备参保条件的应全员参保。

    被征地居民以村(居)委会或居民小组为单位参保。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以货币形式缴纳。

    第三章 养老保障基金账户

    第十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缴费手册》,并记载缴费情况。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由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组成。其中,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构成(属被征地居民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安置补助费或土地补偿费构成);财政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资金构成。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财政补贴帐户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若补缴欠费的,应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比例予以补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个人账户本息可相应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的,其个人账户本息,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四章 大龄居民和被征地居民参保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满15年;也可继续缴费,最多延长缴费5年,延长缴费后仍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缴满15年。

    第十七条 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缴费年限为15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经济能力有限的,最低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参保时的年龄计算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的实际年限,缴费比例按3%执行。

    第十八条 被征地居民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

    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居民一次性缴费后,可继续按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章 养老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发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金领取证》,办理领取手续,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养老保障金=基础养老金+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

    其中,月基础养老金=当期月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算术平均数×1.8-达到养老保障年龄前15年的个人账户理论本息总额×1.4÷180;

    月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实际本息总额+财政补贴帐户本息总额)÷180;

    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当期月缴费基数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缴费月数-180)÷180。

    第二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籍,居住满二十年,男年满75周岁以上、女年满70周岁以上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月享受养老保障补助,月养老保障补助标准为每人40元。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个人缴费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养老保障待遇适时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障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组织领导,推动落实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做好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审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账户的建立、记录和管理;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费的稽核工作;负责养老保障待遇的核发,并实行养老保障金社会化发放;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按时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预决算草案,编报会计、统计报表等;开展调查、宣传、咨询和查询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障金的,除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外,并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作 者:_ 责编:李志红 来 源:济源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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