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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价格听证办法”的两点遗憾

发布时间: 2008-07-16 来源:新京报

 

    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向社会公布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此办法对现有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施行数年、诸多内容已滞后于时代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即将成为历史。

    近些年,改革听证制度的呼声一年比一年高涨,每年全国“两会”都会出现相关的议案提案。政府顺应民意,启动价格听证改革值得肯定。

    现有价格听证制度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政府、企业、消费者的利益三角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听证制度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缺乏周密设计,消费者无法获得详细的产品成本数据,无法参与公正的听证代表遴选,有些地方的听证会甚至对消费者秘而不宣……新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所着重解决的,显然正在于此,比如明确必须提前15天公布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听证会设立三至五名听证人,可以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消费者可以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成为听证代表等。

    这一系列的措施,无疑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参与权,扭转其长期以来的弱势。不过,《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仍然有两大缺憾:

    第一,现行听证制度规定,政府若认为有必要,可邀请第三方评审企业的财务状况,由专业机构核定有关数据的真实性。然而新的办法却只规定“定价听证方案的提出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有关定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将“第三方评审”环节从听证环节中删除,这种考虑有欠妥当。俗话说,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的法官,让企业自己审查自己的成本,结果实难令人信服。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是相关产品价格调整最基本的依据,倘若这一数据失真,那整个听证过程将被误导,最终造成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决策失误。

    所以,“第三方评审”不仅不宜取消,而应进一步强化,之前在一些价格听证会上,企业提供的产品成本和财务状况说明总会引起质疑,最好的办法是以制度的公正消除这些疑虑。

    第二,现行听证制度规定,消费者或社会团体有提起“定价听证”的权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但近6年来“具体办法”依然没有现身,消费者提起听证权也就沦为了“纸画的大饼”。而新办法当中更是看不到消费者提起听证权的条款了。

    然而,消费者提起听证权绝非可有可无。“提起听证权”其实就是一种主导权,如果消费者没有这项权利,那么在价格听证制度中,便只能成为陪衬,一切议题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业来设定,消费者只能在划定的调价幅度内做有限的选择,导致价格听证会一次次变成涨价听证会。只有政府、企业、消费者都有平等的权利,它们之间的利益表达才能公平公正,价格听证才能实至名归。

    当下,对于公用产品和垄断企业的产品价格变化,社会极为关注,而一些企业价高质低的服务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更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拖累。因此,赋予消费者提起价格听证权,可以有效制衡公用和垄断企业,不仅有助于促进相关产品价格的合理化,更能造成鲶鱼效应,激发变革的动力,推动产业的进步。

    

 

作者: -- 责编:游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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